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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尚: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等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国景观网2023-01-10景观规划新中式住宅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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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尚: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等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ST美尚: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等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景观柱子,新中式住宅景观,太合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尚生态”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平安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美尚01”,债券代码:112604.SZ)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涉及发行人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发行人于2022年7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06号),关注函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徐晶分别与无锡国联新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联新美)、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扬子)、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文旅)等三名投资者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的收益保障协议,提出如下关注事项:

  1、要求发行人说明国联新美、江苏新扬子诉讼王迎燕、徐晶支付股权认购款本金、保底收益、违约金等诉求的具体涉诉金额,以及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讼公司返还股份认购款并支付利息、王迎燕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具体涉诉金额。

  2、要求发行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第37号——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拍卖等)的公告格式》详细披露截至目前王迎燕、徐晶持有公司股票被质押、冻结的具体情况,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相关诉讼是否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3、要求发行人、王迎燕、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说明上述收益保障协议是否影响签署的《债权豁免协议》及《债权豁免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有效性,并要求发行人说明如果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替王迎燕解决对公司的债务问题后,王迎燕向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偿还义务的时间安排及是否具备相关债务的偿还能力。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06号)。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2-114),公告显示:截至2022年7月22日,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17,101,512.39元,占公司 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7.22%,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153,460,333.42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83.03%。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1,670,561,845.81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20.25%。

  具体案件详见《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2-114)。

  2022年7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鉴于发行人2022年1月28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的预计净利润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发行人和时任董事长王迎燕分别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第6.2.5条和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和王迎燕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2、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迎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如发行人和王迎燕对上述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核。处分决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平安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平安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17美尚01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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