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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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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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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会议通知: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智慧山南塔16层会议室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召集及召开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5,053,7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7223%。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738,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1213%。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均为2022年9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5,026,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713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8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斯亮、李鲲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205,052,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

  表决结果为:同意205,052,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3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斯亮、李鲲宇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1、与会董事签署的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在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智慧山南塔16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9月7日通过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同意选举马宁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马宁简历详见附件。

  马宁: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农业大学农学硕士。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技术部副总经理,天津华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截止目前:马宁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其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核查,马宁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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