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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湖”文明你我同行丨关于严禁住宅小区违法建造的通告

中国景观网2022-10-07景观中国法国景观设计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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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湖”文明你我同行丨关于严禁住宅小区违法建造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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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城市规划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深化社会文明,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定,即日起加大住宅小区违法建造问题整治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占用小区公用部位、公用设施,以及利用建筑外立面(含屋面)形成的,既有或正在实施的违法建造。以下擅自建设情形构成违法建造:

  (一)在地面、绿地、平台上搭建阳光房等房屋、雨阳棚等顶棚式搭盖,外墙上安装的遮阳棚外沿超出建筑物外墙30公分;

  (三)利用通风采光井建造房屋、在建筑外立面扩建阳台等设施,以及超出建筑外立面设置外凸型防盗防护设施;

  (五)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进行的,以及不符合《厦门市城市容貌标准》规范的,其他建造情形。

  违法建造行为人、受益人和相关房屋业主,对照规划、物业、市容、建筑外立面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清理违法设施以及存留安全隐患的残留物,将场地恢复为法定状态。

  (一)依法拆除。责任人未及时整改被排查发现处于存续状态的违法建造,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直至依法;

  (二)行政处罚。继续施工的在建违法建造,将按照快速查处机制依法。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并处2万至5万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可按日加处3%(最高至原罚款金额一倍)罚款;

  1.《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已取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定后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申请延期的,原核定规划条件的文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建、扩建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申办规划许可。

  2.《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危及建筑物安全、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同时通知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建造严重违反规划、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违法建造的,依法予以。

  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做到完好、整洁、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二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

  4.《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建筑外立面改造,由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阳台封闭设施不得超出栏板(杆)设置;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外立面改造涉及临街一侧阳台的,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封闭阳台。

  防盗防护安全设施不得超出建筑外墙(外沿)设置,平置安装;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临街一侧外立面确需安装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当内置安装。设置防盗防护安全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容貌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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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城市规划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深化社会文明,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定,即日起加大住宅小区违法建造问题整治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占用小区公用部位、公用设施,以及利用建筑外立面(含屋面)形成的,既有或正在实施的违法建造。以下擅自建设情形构成违法建造:

  (一)在地面、绿地、平台上搭建阳光房等房屋、雨阳棚等顶棚式搭盖,外墙上安装的遮阳棚外沿超出建筑物外墙30公分;

  (三)利用通风采光井建造房屋、在建筑外立面扩建阳台等设施,以及超出建筑外立面设置外凸型防盗防护设施;

  (五)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进行的,以及不符合《厦门市城市容貌标准》规范的,其他建造情形。

  违法建造行为人、受益人和相关房屋业主,对照规划、物业、市容、建筑外立面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清理违法设施以及存留安全隐患的残留物,将场地恢复为法定状态。

  (一)依法拆除。责任人未及时整改被排查发现处于存续状态的违法建造,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直至依法;

  (二)行政处罚。继续施工的在建违法建造,将按照快速查处机制依法。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并处2万至5万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可按日加处3%(最高至原罚款金额一倍)罚款;

  1.《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已取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定后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申请延期的,原核定规划条件的文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建、扩建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申办规划许可。

  2.《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危及建筑物安全、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同时通知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建造严重违反规划、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违法建造的,依法予以。

  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做到完好、整洁、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二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

  4.《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建筑外立面改造,由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阳台封闭设施不得超出栏板(杆)设置;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外立面改造涉及临街一侧阳台的,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封闭阳台。

  防盗防护安全设施不得超出建筑外墙(外沿)设置,平置安装;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临街一侧外立面确需安装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当内置安装。设置防盗防护安全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容貌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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