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强调建筑环境景观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潮州强调建筑环境景观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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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潮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对潮州市建设用地和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建筑环境与景观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强调建筑高度及环境景观应与周边风貌统筹协调,并明确要维护好城市历史风貌。
《意见稿》指出,城市天际线、山体轮廓线前沿建筑高度控制城市沿海、沿河、自然山体前沿地区,建筑物高度应与背景天际线、轮廓线相协调,符合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位于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的建筑物,建筑高度应符合景观要求并服从景观需要,其建筑高度必须按城市设计及相关规划严格控制。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风景名胜区建筑高度控制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风景名胜区相邻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其建筑高度必须符合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相关保护规划执行。同时,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建筑高度限制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应划定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在建设控制区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应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执行,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而对于城市绿化树木,《意见稿》指出,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树木的立地条件和生长空间。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意见稿》明确,建筑环境与景观应充分考虑城市整体风貌、城区格局、城市天际线、山地生态、滨水景观、临街景观等要素,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风貌标准,符合城市环境和景观要求,力求美观和谐,协调统一。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的现状地物地貌及有邻避要求的设施(含规划),建筑及组合应与用地周边建筑及空间环境相协调。
同时,《意见稿》鼓励公共建筑开放公共空间,沿街公共建筑的立面和形态设计应当符合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建筑景观照明应当同步设计,此外,其立面设计鼓励采用被动节能措施,不宜采用镜面反射玻璃或者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在住宅建筑景观方面,《意见稿》显示,住宅建筑宜成片规划,避免零星建设;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住宅建筑附属设施,如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天面设置水塔和通讯设备等应设置遮挡设施,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鼓励沿街建筑首层按骑楼设计。而对于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景观,《意见稿》要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宜保持原有城市肌理、路网格局和街道空间尺度。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建筑可划分为原貌保留建筑、加固维修建筑、原貌改建建筑、统一改建建筑和风貌协调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外观应保持传统风貌样式,骑楼翻修、改建应遵循不影响文物风貌管控要求的原则。
同时,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新建低层商业建筑,如按历史风貌复原山墙无窗的,可连接建造,但应符合消防要求。各级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按《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划定。
近日,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潮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对潮州市建设用地和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建筑环境与景观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强调建筑高度及环境景观应与周边风貌统筹协调,并明确要维护好城市历史风貌。《意见稿》指出,城市天际线、山体轮廓线前沿建筑高度控制城市沿海、沿河、自然山体前沿地区,建筑物高度应与背景天际线、轮廓线相协调,符合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位于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的建筑物,建筑高度应符合景观要求并服从景观需要,其建筑高度必须按城市设计及相关规划严格控制。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风景名胜区建筑高度控制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风景名胜区相邻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其建筑高度必须符合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相关保护规划执行。同时,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建筑高度限制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应划定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在建设控制区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应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执行,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而对于城市绿化树木,《意见稿》指出,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树木的立地条件和生长空间。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意见稿》明确,建筑环境与景观应充分考虑城市整体风貌、城区格局、城市天际线、山地生态、滨水景观、临街景观等要素,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风貌标准,符合城市环境和景观要求,力求美观和谐,协调统一。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的现状地物地貌及有邻避要求的设施(含规划),建筑及组合应与用地周边建筑及空间环境相协调。
同时,《意见稿》鼓励公共建筑开放公共空间,沿街公共建筑的立面和形态设计应当符合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建筑景观照明应当同步设计,此外,其立面设计鼓励采用被动节能措施,不宜采用镜面反射玻璃或者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在住宅建筑景观方面,《意见稿》显示,住宅建筑宜成片规划,避免零星建设;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住宅建筑附属设施,如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天面设置水塔和通讯设备等应设置遮挡设施,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鼓励沿街建筑首层按骑楼设计。而对于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景观,《意见稿》要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宜保持原有城市肌理、路网格局和街道空间尺度。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建筑可划分为原貌保留建筑、加固维修建筑、原貌改建建筑、统一改建建筑和风貌协调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外观应保持传统风貌样式,骑楼翻修、改建应遵循不影响文物风貌管控要求的原则。
同时,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新建低层商业建筑,如按历史风貌复原山墙无窗的,可连接建造,但应符合消防要求。各级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按《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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